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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报道会因报道而获得奖励?

imtoken钱包 极速版 2023-02-07 06:45:23

一、食药违规举报奖励

奖励范围

(一)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方面;

(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需要奖励的其他人。

没有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法负有监督、发现和举报违法行为的人员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方对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

(三)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不会误导公众的标签和说明书的报告;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奖励。

补充规定

国家药监局办公室《关于举报无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奖励的复函》(药监办函〔2018〕30号)

对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开发、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给予奖励。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举报不符合本规定,按《办法》不予奖励。

奖励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违法犯罪的具体违法事实或线索;

(二)报告内容未被食药监部门提前掌握;

(三)该报告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经查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判决。

奖励标准

(一)如果属于一级举报奖励,奖励一般按照涉案货物价值的4%-6%(含)或者罚款没收的数额。如果属于二级举报奖励,一般按照涉案货物价值或罚款、没收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如果属于三级举报奖励,一般按照涉案货物价值的1%-2%(含)或罚款、没收的数额给予奖励。计算不足200元,奖励200元。

(二)违法行为不涉及货物价值或罚没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视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情况。

(三)内部人员在开发、生产、运营、使用环节的信息可按以上标准翻倍。

一级:提供详细的违法事实、线索和被举报人的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一致。

二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一致。

分发程序

负责举报调查和举报最终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举报调查处理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报告。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按照举报人举报。奖励意愿发起奖励计划

举报人应在获悉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收的,受托人应当同时持有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持有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金。

如举报人无法当场领取奖金且无受托人,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和银行账号,举报人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的帐户。异地领取奖励仅限实名举报人,提供的账号名称应与举报人姓名一致。

当前有效的相关地方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通知

广州市食药监系统食药监总局食药违规举报奖励

二、举报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奖励

奖励范围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则报告的药品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

(二)将非药物当成药物或将其他药物当成药物。

申报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二)未经本法批准制造或进口,或未经本法检验销售;

(三)变质了;

(四)被污染了;

(五)按照本法规定必须取得批准文号但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制造;

(六)所示适应症或功能超出规定范围。

如果申报的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则视为劣药。

申报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处理:

(一)有效期未标注或更改有效期;

(二)请勿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

(三)超过有效期;

(四)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精、调味剂及辅料;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

奖励标准

(一)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5-6%、3-4%、1-3%商品价值将按照主动申报的等级进行申报。奖励。

(二)对价值超过15万元的货物或者重大案件,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作出处罚决定的药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罚款可根据功绩的高低报货,价值4-5%、2-3%、1-2%的给予奖励。原则上每件奖励不超过5万元。

分发程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

当地现行的相关法规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举报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

奖励范围

(一)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许可证不齐全、许可证过期或者未换证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 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停产整顿、整合技术改造、未经验收组织生产、违反“三同时”的”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规定。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或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免责或免责减轻生产安全事故对员工的责任。依法承担人员伤亡责任。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地、设备承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资格),或未与承包单位或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专项协议的单位或个人。承租人管理协议举报网吧挖矿有奖励吗,或未在合同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对承包商或承租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危险品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害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

(五)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六)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谎报、隐瞒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逃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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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法开展“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或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奖励条件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监管部门未发现,或者虽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经核实属实是的,举报人将获得现金奖励。

奖励标准

(一)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1个最高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隐瞒或虚报事故的,将根据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隐瞒虚报的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1人每经查实隐瞒不报,奖励3人;重大事故,每发现隐瞒不报者,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每人每人奖励5万元。被查出隐瞒虚假情况每人1万元,最高悬赏不超过30万元。

分发程序

举报人收到奖励通知后,应在60日内持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人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逾期未领奖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如能说明原因,可适当延长理赔时间。

没有奖励

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督导职责的人员、其近亲属或其他指使他人举报的不计入奖励。

四、举报价格违规行为的奖励

奖励范围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二)举报对象明确,违法事实具体;

(三)上报事项未提前被定价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事项经查实,已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奖励标准

如果属于三级举报奖励,将给予精神奖励。如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举报人精神奖励,一般会给予口头表扬;如果举报人提供证据,可以书面表扬。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给予精神奖励;还可给予100元至2000元的物质奖励。

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给予2001元至5000元的物质奖励。

一级:提供举报的违法事实和证据,举报事项经查实为重大价格违规行为;

2级:提供举报的事实和违规证据;

三级: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但不提供证据。

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按照《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审判复核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分发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给予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举报网吧挖矿有奖励吗,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奖励通知和有效身份证件到作出奖励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奖励款。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当地现行的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价格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五、对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的奖励

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及产品产地、包装、标识;

(二)伪造或冒用产品、包装和标签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五)生产销售掺假产品,以假冒正品,以伪劣产品作为合格产品,以劣质产品作为合格产品;(六)生产、销售过期、变质产品。

奖励标准

(一)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货物价值的5-6%、3-4%和1 -3%,根据功绩的高低分别奖励0-1%;

(二)对重大、重要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或者未作出行政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不同情况下,将根据立功等级进行分类,给予货物价值的4-5%、2-3%、1-2%、0-1%的奖励,每件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没有奖励

奖励不适用于与自己的工作、被冒充方或其客户以及投诉报告有关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分发程序

立功记者须在收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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