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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智智案例介绍|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市法院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相关犯罪典型案例

imtoken安卓怎么下载 2023-04-26 06: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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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张某等54人诈骗案

二、郑A、郑B诈骗案

三、江某某诈骗案

四、张某等10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五、罗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6.许某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窃取信息

一、张某等54人诈骗案

【基本案例】

2018年以来,黄某某(另办案)组织数百人在柬埔寨、蒙古等国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成犯罪集团。 柬埔寨金边市A某(另案办理)作为黄某犯罪集团的二级代理团队,统一管理、统一食宿,利用虚假炒股、投资等平台,采取诈骗手段建微信群吸引人,在群里扮演不同的角色。 通过委托、发送平台链接等方式,诱骗受害人投资虚假交易平台。 后台服务平台接到订单后,通过做市价下跌等方式实施诈骗,共计诈骗645名受害人1.02亿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现已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明知该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积极参与犯罪。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等人五年以上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近年来,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特别是有组织的诈骗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诈骗手段隐蔽,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本案被告人在他人组织下,在柬埔寨金边组建了一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 群内成员分工协作明确,通过“维护账号”等方式建立微信群,在群内扮演不同的受托人角色,对受害人进行引诱。 以投资“杀猪”的方式,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司法机关始终保持着打击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 本案是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

二、郑A、郑B诈骗案

【基本案例】

2020年8月底,被告人郑甲、郑乙经缅北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成员郑某安排,从云南省偷渡进入缅甸,并于2020年9月上旬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 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郑某佳、郑某义在其所属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中,利用虚假比特币投资平台“润鼎”和计费平台“银信”,对境内公民进行诈骗开展“杀猪式”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具体负责利用网恋“包装虚假身份、筛选目标受害人”、“培养感情、获取信任”、“引资”等前端工作工具。 两人在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累计呆了30多天。 其中,查明郑某甲以投资名义骗取张某3万元,郑某乙以刷单名义骗取李某477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甲、郑乙偷渡出境,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境内公民实施诈骗。 郑A、郑B参与了数额巨大的诈骗犯罪。 他们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 郑A、郑B在诈骗犯罪团伙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和一贯表现,对郑甲、乙从轻处罚; 两名被告投案自首。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情节,以诈骗罪判处郑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郑灵甫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诈骗境内公民案件。 该犯罪集团成员相互勾结、相互配合,以投资、记账为名,对被害人实施“杀猪”诈骗活动。 但本案被告人自愿脱离犯罪集团。 在公安机关未能取得两被告人犯罪的客观证据的情况下,经过质证和教育,他能够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案自首。 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温暖。 同时,对仍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的不法分子予以警示劝告。 电信诈骗违法,自首可以从宽处理。

三、江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例】

2020年4月至5月29日,被告人姜某某偷渡到缅甸,明知“四海荣耀”平台通过会员升级、充值返利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充值,仍在该平台后台. 与数据团队合作,提供银行卡账户接收和划拨被骗资金,并利用bat软件通过洗钱渠道告知朱某被骗资金数额。 为将上述被骗资金洗白套现,在他人安排下,叶某联系曾某某提供银行卡将上述被骗资金转出,提取现金共计183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获利6万元。

【判断情况】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先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串通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媒体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构成共同犯罪。 姜某某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罪,酌情从重处罚。 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含义】

本案被告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在其中工作,提供银行卡,联系“洗钱”人员。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行为人按共同诈骗罪处罚。

四、张某等10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基本案例】

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张某、项某招募。 被告人张某、何某在老挝金三角“企鹅集团”工作。 账户,将个人银行卡与平台账户关联,为赌博平台、诈骗平台、色情平台充值。 被告人张某等人收到银行卡内的钱后,每隔1万元就会联系企鹅网为其转账。 、被告人张某等人在CC闪付、环球支付等平台上获得相应积分后,为赌博平台、诈骗平台、色情平台的客户充值。 被告人张某、项某、张某等人在各自银行卡充值2‰获利。 同时,被告人张某、项某作为领队,从属下队员的银行卡充值中获利1‰。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先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向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协助。 张某、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为主犯。 其均按所参与的犯罪从轻处罚,其他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 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予以缓刑,并处罚金。

【典型含义】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列为新型网络犯罪。 《关于办理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2020年10月,国务院启动打击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破牌行动”合法电信网络中的犯罪。 近年来,信息网络犯罪分工越来越细化,出现了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其他技术支持和协助,如为他人开卡、转账、提现等。钱。 犯罪的助力也使得本罪的司法适用和实际效力越来越重要。 本案是打击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

五、罗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案

【基本案例】

2020年4月至8月,罗某在明知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将名下4张银行卡和6张手机卡出售给王某。 罗某出售的银行卡后来被他人用于网络诈骗和犯罪活动。 支付结算总金额323万余元,其中被害人举报总金额147余万元,罗某非法获利152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来到办案现场。 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回违法所得152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先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协助。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 犯罪后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罗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申请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符合申请缓刑的条件。 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 10,000 元。

【典型含义】

我国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的罪名。 对于明知认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过往经历、交易对象等综合认定。 《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这种情况下,申请银行卡并不难,对方却开出高价购买,这显然不现实。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主体多为经济需求较大的青少年。 为了赚取“快钱”,他们走捷径出售或出租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支付结算工具和通讯工具。 、出租行为无关紧要,或盲目相信不法分子“有事不牵连”的空头承诺,成为不法分子电信诈骗的帮凶。

6.许某等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窃取信息

【基本案例】

2019年6月1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许某佳、张某某明知购买银行卡、U盘等,为境外网络犯罪活动,将办理的银行卡也出售给他人,由许某某邮寄给柬埔寨管某,关某在缅甸网赌让分盘上出售银行卡。 2020年10月,徐某经手的银行卡被徐某某、关某出售后,徐某某与被告人徐某某、张某打算补发该银行卡,企图盗取徐某某卡内他人的钱款。 资金被电信网络骗走。 2020年11月8日,徐某A通过绑定的银行微信公众号得知其账户银行卡收到26.2万元后,第一时间通知徐某B。 徐某义指示徐某甲挂失补发银行卡,并提取卡内现金26.2万元。 徐某义获赃款20.2万元,徐某佳获赃款5.8万元,张某某获赃款2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先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张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销售信用卡等方式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 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卖卡套取现金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26.2万元,数额巨大。 、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1个月比特币诈骗案判决案例,并处罚金2000元。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含义】

本案是一起作案人故意出售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进而挂失银行卡资金,获取不法利益的案件。 被告人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 活动结束后,将骗取的款项通过挂失、提取现金等方式取出并据为己有,分别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

在这个阶段,网络犯罪很普遍。 没有银行卡或支付平台的介入,就不会发生赃款转移。 贩卖银行卡的人趁着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分子不敢报警挂失银行卡,获取不法利益。 行为也应受到严惩。